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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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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法律制度之必要性
    日期:2015-04-29 点击:42次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法律制度之必要性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公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夫妻双方订立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减少诉讼。

  • 关于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
    日期:2015-04-29 点击:78次

    关于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过多,造成案件久审不决,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借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次数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重审以后再次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依法直接审理,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从制度上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以改变当前存在的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过多的问题。

  •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和确定的诉讼主体
    日期:2015-04-29 点击:1128次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和确定的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条虽然规定了应通知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但并没有明确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诉讼的所谓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法院的这一规定与现代的司法理念不符。

  • 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
    日期:2015-04-29 点击:55次

    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完善一是规定“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主案侦查”。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4-29 点击:71次

    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几个问题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错误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在受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并不意味着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还要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独立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主要为避免因种种原因可能出现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而造成的错误执行。

  • 关于诉前调解的探索与实践
    日期:2015-04-29 点击:137次

    关于诉前调解的探索与实践一起家庭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用调解人员的一腔真诚化解了当事人的满腹怨气。家庭矛盾历久难解,诉讼又遭败诉,原告及其儿子对法院满腹怨气。因家庭纠纷原告再次坚决要求立案。考虑到原告家庭的具体情况,从缓和原告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该院立案一庭派出两名调解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做原告诉前调解工作。

  • 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拘留措施探析
    日期:2015-04-29 点击:56次

    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拘留措施探析被执行人被拘留后,案件的执行发生如下变化:1、即时清洁。有些被执行人被拘留后,因案件标的较小,或对被执行人有震慑作用,或被执行人确有执行能力,其家人即把款付清,达到了执行的效果。2、支付部分款项,余款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有些案件标的较大,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一时不能全部结清,即支付部分款项,尔后找有威望或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担保,据此法院对被拘留人予以提前解除拘留。在提倡和谐执行的今天,这也是较好的一种效果。

  • 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日期:2015-04-29 点击:51次

    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及处理对异议的审查处理上,要依法做出恰当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若理由成立,不应对该标的物再执行或缓执行,而应“终止”或“停止”对该标物的执行,而不是“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为此建议,应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中止”改为“终止”或“停止”。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日期:2015-04-29 点击:174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异议人不同意反对意见的应在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异议人未提起异议之诉的,视为对反对意见的认可,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而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但并非所有的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诸如租赁权、抵押权、职权、留置权等实体权利,通常而言均不能作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原因权利。

  • 代理权有瑕疵是否应该再审
    日期:2015-04-29 点击:340次

    代理权有瑕疵是否应该再审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的人员,在以原告名义提交的起诉状及委托手续中均有公司的印鉴、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该印鉴与工商局备案的印鉴一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提出异议,且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时,追认了以公司代理人身份诉讼的人员的诉讼行为。所以本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应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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