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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风险专栏简介

财务会计风险

  •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5-03-10 点击:296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 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以及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日期:2015-03-10 点击:398次

    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以及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 如何进行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日期:2015-03-10 点击:232次

    如何进行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如何进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日期:2015-03-10 点击:137次

    如何进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 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时如何适用
    日期:2013-07-30 点击:435次

    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时如何适用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本质是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析和检查,为经济管理、经营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除《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也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反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1292次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根据本条的规定,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3120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规定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 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罚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1033次

    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罚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表明,单位负责人属于《刑法》规定的领导人的范围,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
    日期:2013-07-30 点击:583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
    日期:2013-07-30 点击:265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销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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