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评析〗
这项权力属于章程规定的内容,其中解聘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一是股东会或董事 会进行商讨;二是听取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三是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如实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会计账册设立和公司账户开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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