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财务会计风险

关于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其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财务主管,也 包括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经办注册会计师。

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表,4、财务情 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交股东、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