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其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财务主管,也 包括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经办注册会计师。
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表,4、财务情 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交股东、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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