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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专栏简介

强奸罪辩护:强奸罪,强奸罪辩护律师,刑事律师辩护。

  • 谎称嫖娼进入卖淫女租住的房屋抢劫的行为定性
    日期:2019-11-07 点击:107次

    谎称嫖娼进入卖淫女租住的房屋抢劫的行为定性,被害人虽在租借的涉案房屋内进行卖淫,但亦在其中居住,并不完全对外开放,属兼具非法经营性和日常家居性场所,在被告人进入该房前或没有进行卖淫嫖娼时,具有供被害人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性,理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且户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一人居住或家庭成员多人居住而改变,故两名被告人以嫖娼为名,有预谋地携带作案工具骗开被害人住所房门后进行抢劫,具有入户的非法性,依法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 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日期:2019-11-04 点击:86次

    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仅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的标志,而不是据此肯定犯罪状态成就的标准。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特殊形态,其与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一样都是复杂客体。也正是由于其侵害客体和社会危害性与抢劫罪的相一致,法律才拟制的将其另行规定为“转化型抢劫”,通过强调行为人“转化型”的行为来表现这一类抢劫的特殊性,所以其既遂、未遂状态的区分也应当适用一般抢劫罪的标准。

  • 误以为他人抢劫将其刺死 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9-10-22 点击:154次

    误以为他人抢劫将其刺死 行为如何定性本案中张某用刀将人刺死的行为应是一种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而实施的“假想防卫”行为,但张某行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客观的实际情况,因此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什么罪定罪处罚
    日期:2019-03-05 点击:1581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什么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230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在抢劫的过程之中带着刀但是没有使用,应该对该行为进行怎样的定性
    日期:2019-03-04 点击:715次

    在抢劫的过程之中带着刀但是没有使用,应该对该行为进行怎样的定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入室抢劫的,会加重处罚吗
    日期:2019-03-04 点击:331次

    入室抢劫的,会加重处罚吗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以,我国法律对于抢劫的处罚十分严厉,并且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加重情节,这其中就有入室的情节。

  • 吸毒致幻情形下持刀抢劫银行构成抢劫罪吗
    日期:2018-03-20 点击:129次

    吸毒致幻情形下持刀抢劫银行构成抢劫罪吗被告人杨某吸毒致幻的情形下实施抢劫银行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吸毒致幻情形下的犯罪具有可罚性,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使用威胁手段的强度不足以使银行工作人员立即交出财物,但被告人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使用上述手段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特定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抢劫后主动送回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日期:2018-03-19 点击:609次

    抢劫后主动送回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吴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并且已经实际控制财物,属于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后虽主动返还,不影响抢劫罪的既遂形态。需要指出的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是否需要亮出凶器?
    日期:2018-03-13 点击:392次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是否需要亮出凶器?被告人虽然携带了折叠刀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用其威逼或以其他方式作用于被害人,而且被害人也没有看到其摩托车坐垫下藏有凶器,被告人也未当场对被害人本人使用暴力,仅是对其物使用了暴力,因而应定性为抢夺,而不宜认定为抢劫。

  • 本案中放弃抢劫的行为是抢劫未遂还是中止
    日期:2018-02-09 点击:207次

    本案中放弃抢劫的行为是抢劫未遂还是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从犯罪未遂的角度看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身意愿的、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客观上使得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行为人认为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从而迫使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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