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强奸罪辩护:强奸罪,强奸罪辩护律师,刑事律师辩护。
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一般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期行为作为构成犯罪必然前提,这已在司法实务界形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就明确作出了规定。
如何界定“入室”与“入户”抢劫,二被告人虽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非法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龚某某也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实施暴力行为的地点是在4楼宾馆,不是“户”的范围,且暴力行为不是在户内,因此笔者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入室抢劫较为适宜。
假借停车当面将汽车强行开走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张某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的,而张某阻止未成,黄某是以抢夺的方法将张某的车辆非法占有,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从本案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应当认定其转化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身上携带了上述工具,但是这些工具并不是为抢夺而准备的,而且并未使用或者显示这些工具,故不能认定其转化为抢劫罪。
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侯某、彭某入户方家,起先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为了“索赔”。在“索赔”未果后犯意转化,在施以暴力后劫走手机,并撬开抽屉拿走铜钱和户口本,该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入户抢劫”,属“在户抢劫”。
转化型抢劫罪如何定性转化型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他人所属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任一行为,开始并不具备抢劫罪的特征,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暴力劫取女友财物构成抢劫罪,南某构成民法中的侵权。南某与蒲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琐事发生纠纷,南某一怒之下将蒲某的财物据为己有,侵害了蒲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判决南某停止侵权,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及抢劫罪。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针对朱的涉骗金额仅千余元,不构成诈骗罪,且朱也系诈赌者,其阻止离开不属于抓捕,故马强暴力致其死亡不属于转化抢劫的“抗拒抓捕”,五人均不构成抢劫罪;赵思羽等四人还提出马强实行过限。
转化型抢劫罪亦应区分既未遂该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时被群众发现,为抗拒群众抓捕,刘某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量刑标准并不统一。针对该案,第一种观点将转化型抢劫罪视为行为犯对待,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可能。
偷窃摩托车逃离时拘捕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本案应定抢劫既遂。理由是:黄某盗得被害人摩托车,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黄某盗窃他人财物既遂,故其犯抢劫罪既遂。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