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无罪辩护
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妨碍公务罪要求所妨碍的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妨害了违法的或不合法的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这次行政执法活动是一次没有合法执法依据、程序违法的执法活动,因此王永会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本次行政执法活动无合法依据。
非法买卖案无罪辩护刑事辩护词本案中,在公诉机关已经作出正式的起诉书、审判机关已经正式开庭后,公诉机关又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就是说该案一共退回补充侦查了四次,完全违背了刑诉法两次的规定。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具备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是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充侦查得到的证据材料不是认定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主要证据,而只是起辅助、补充作用的补强证据,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我们尚能接受。但恰恰相反,这些非法证据竞是认定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全部证据,则无论如何都超出了司法从业人员所普遍接受的最高限度)。
涉嫌强奸罪案无罪辩护辩护词按照被害人和其姑姑的共同陈述:被告人第二天晚上曾脱光衣服在被害人的被窝中几个小时,却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在行为上对她们有任何猥亵(李X陈述她给被告人脱了袜子),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不是一个贪色之人,与被害人所描述的那个罪大恶极恶魔之形象不符合。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明确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使辩护人尽可能早地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来,对于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辩护词是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演说词,是辩护人对所辩护的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其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依法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包括研究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和分析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而这些工作都是为了准备辩护词。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应当拒绝为其辩护,同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了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是,一旦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目前,后一种观点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人格尊严,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但应当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如确立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等。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