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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专栏简介

无罪辩护

  • 有关斗殴与互殴和正当防卫的最新观点
    日期:2019-11-12 点击:223次

    有关斗殴与互殴和正当防卫的最新观点关于互殴,所争议者,主要在于是否排除正当防卫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在定性上的争议大多与互殴相关。因此,正确地认定互殴就成为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 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
    日期:2017-09-28 点击:253次

    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尺度及示范意义非法拘禁同时伴有羞辱、推搡、拍打、卡项部以及阻挠离开等行为,足以认定为“不法侵害”。逼债人数众多(11人),具有压倒性优势。逼债行为已经持续数小时,为了取得逼债效果侮辱行为逐渐升级。即使表面上看暴力程度不甚严重,不影响其不法侵害性质。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不以达到构成犯罪的暴力程度为必要。

  • 逃跑过程中进行的反抗行为该如何定性
    日期:2017-08-10 点击:196次

    逃跑过程中进行的反抗行为该如何定性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进行的相互攻击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这是一种相互侵害行为,双方都具有互相防卫意图,故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或放弃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但另一方并未放弃殴打,而是继续实行侵害,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侵害人对此进行的反击,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被告人作无罪供述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
    日期:2015-12-17 点击:155次

    被告人作无罪供述如何审查判断言词证据辩护人在庭前提交了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书面证言,该证言的部分内容与侦查机关提供的该二人的书面证言不一致,且更有利于被告人一方。鉴于此,为了有利于保障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经法庭通知,证人刘某、张某等人出庭作证。刘某、张某当庭虽提出被害人李某的左手手指伤是其左手扔鞋子时磕碰他物所致,但上述证言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尹某被指控窝藏宣告无罪案
    日期:2015-12-07 点击:419次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尹某被指控窝藏宣告无罪案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其与犯罪人有任何身份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亲属,实施了窝藏行为也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也屡屡出现“一人犯罪,祸及妻儿”的情形,法律的实践不断地突破伦理的底线,拷问着我国的传统文化价值。然而,对亲属间窝藏给能否入罪,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
    日期:2015-05-03 点击:535次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标准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它要求任何刑事案件只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定罪,否则就是疑罪。疑罪即以宣告无罪为最终结果。这一原则的确立无论在保护人权方面,还是在健全我国司法制度方面都意义重大,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看,“疑罪从无”原则,自修正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以来,它的执行情况较之从前虽有起色,但仍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这是有诸多历史及现实原因的。

  • 论无罪推定
    日期:2015-05-02 点击:226次

    论无罪推定 所谓“疑罪从无”,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作无罪处理。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 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5-04-30 点击:829次

    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属于侦查、检察机关,被告人对自己无罪有举证的权利,无举证的义务,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并不得因为他不提出或不能提出证明认为有罪。

  • 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
    日期:2014-12-26 点击:1856次

    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妨碍公务罪要求所妨碍的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妨害了违法的或不合法的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这次行政执法活动是一次没有合法执法依据、程序违法的执法活动,因此王永会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本次行政执法活动无合法依据。

  • 非法买卖案无罪辩护刑事辩护词
    日期:2014-12-26 点击:692次

    非法买卖案无罪辩护刑事辩护词本案中,在公诉机关已经作出正式的起诉书、审判机关已经正式开庭后,公诉机关又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就是说该案一共退回补充侦查了四次,完全违背了刑诉法两次的规定。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具备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是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补充侦查得到的证据材料不是认定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主要证据,而只是起辅助、补充作用的补强证据,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我们尚能接受。但恰恰相反,这些非法证据竞是认定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全部证据,则无论如何都超出了司法从业人员所普遍接受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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