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范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正当防卫
作者:肖佑良
【案情】
范某,女,18岁,外出打工被拐卖至某边远乡村吴家。吴家有身强体壮的两兄弟,二人白天晚上轮流看守,范某每天都遭受吴家兄弟的奸淫,范某曾四次试图逃跑均被抓回并遭受毒打。某日范某趁吴家兄弟熟睡之机,用斧头将二人砍死。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分歧】
范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争议,但是否防卫过当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范某仅有18岁,被拐卖到一个边远乡村后,遭非法拘禁,人生地不熟,每天都遭受吴家兄弟的奸淫。吴家兄弟轮流看守,范某几乎没有逃跑的可能性。之前逃跑了四次,都被抓了回来并遭毒打的事实,充分说明范某身处孤立无援的绝境。
认为防卫过当的理由是范某实施杀人行为时,两兄弟正在熟睡,行为人并没有面临立即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直接面对的不法侵害仅是非法拘禁,范某此时的防卫行为只能针对非法拘禁进行,杀死两人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表面上看,前述防卫过当的意见看似有理,其实不然。进一步分析发现:一方面,假如吴家两兄弟中有一人是清醒的,范某正当防卫的反抗行为由于体力上的悬殊必定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即使吴家两兄弟都受重伤,范某仍然具有极大可能性,被吴家兄弟轻易制服并遭受重大伤害甚至被杀死。事实上,吴家兄弟两人同时熟睡,范某作为一名弱女子的正当防卫行为才有可能制服身强体壮的吴家兄弟两人,才能使自己有机会逃出魔掌,这正是本案的特殊情形。假如一定要等到吴家兄弟即将对范某进行强奸时,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话,那么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形下,无限防卫权对于范某而言,根本就是遥不可及的奢望,这显然是不符合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宗旨的。
法律并不强人所难。法律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必然要考虑公民行使无限防卫权的现实可能性,法律不应允许无限防卫权永远无法实现的情形发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既然吴家兄弟随时有可能从熟睡中醒来,醒来之后就具有实施强奸行为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对于范某的行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吴家兄弟熟睡中随时有可能醒来对范某实施奸淫,范某始终处于被强奸的紧迫危险之中,从而完全具备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这样进行处理,既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情形,又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是恰当的。本案尽管吴家兄弟两人都被砍死,但范某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不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仍然构成正当防卫,故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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