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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通常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本案在诸多方面,对于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天佑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互殴还是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针对不法侵害时,防卫一方不仅会作出遮挡本身要害部位的动作,也会作出抵抗侵害令对方不能继续加害的动作,比如迎击、格挡对方打过来的拳脚,只要没有形成新的反击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互殴”。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互殴问题经常引发热点事件。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互殴与防卫行为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因而准确区分两者殊为不易。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10个规则,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防卫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时,面对多人围殴,尽管不法侵害人没有持器械,防卫人持刀反击,造成伤亡结果的,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是为了防卫合法利益还是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卫人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践中,强奸案件具有证据相对薄弱的特点,在涉强奸的正当防卫案件办理中,在证据采信上要采取口供补强原则,在认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图、侵害能力、侵害强度和不法侵害是否处于持续状态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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