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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专栏简介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 新《民诉证据规定》中的自认规则
    日期:2023-04-06 点击:183次

    新《民诉证据规定》中的自认规则“自认”是民诉证据制度中,基于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处分权而形成的一项重要规则。自认具有自认人对所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另方当事人对自认人所承认事实免除举证义务的法律效力;自认对法官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效力。新《民诉证据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日期:2023-03-10 点击:104次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日期:2023-03-10 点击:99次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 举证的有关事项
    日期:2023-03-10 点击:82次

    举证的有关事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 注意“三大点”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日期:2023-02-04 点击:60次

    注意“三大点”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待证事实证明难。微信证据主要形式为聊天记录、截图、语音,内容琐碎繁杂,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某个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整个待证事实,如双方民事行为合意、合同变更、合同期限、标的数量、利率及价格等都难以一一举证。

  • 聊天记录未经公证亦可作为证据采信
    日期:2023-01-16 点击:92次

    聊天记录未经公证亦可作为证据采信在本案中,原告何某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始载体(手机)的内容核实一致,并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以及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原件等其他证据资料,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便被告王某未到庭且微信聊天记录未经公证,法官仍确认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 远程取证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使用相应软件的依据
    日期:2023-01-15 点击:56次

    远程取证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使用相应软件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磊若公司仅凭telnet命令远程取证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奥特维公司已使用案涉计算机软件,应当进一步举证,举证不能应由磊若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磊若公司提供的telnet命令远程取证的证据能够证明奥特维公司使用案涉计算机软件存在高度盖然性,奥特维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由奥特维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 亲人去世后,如何查询查询已故存款人的银行存款?
    日期:2023-01-09 点击:361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明确已故存款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查询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无需进行继承权公证。

  • 伪造证据,被处罚
    日期:2023-01-09 点击:137次

    伪造证据,被处罚诚信是民法总则第七条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如今,民法典第七条再次予以确认,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包括伪造证据在内的各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处罚范围,包括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法律意识淡薄,在起诉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仍然提交了伪造的证据,不管最终有无造成严重后果,都难逃法律的严惩。在对其进行处罚后,法院仍然会根据相关证据,查明事实,对合法的诉请予以支持。

  • 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也可作为证据采信
    日期:2022-12-15 点击:77次

    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也可作为证据采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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