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结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指一审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审结的时间长短。《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口起三个月内作I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3个月的审结期限,主要是考虑到防止积案压案,在实践中,有人遇到棘手难办的案子,就拖着不办,使行政案件造成积压,考虑到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而行政行为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规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是考虑到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和实践情况的不统一,如果一律规定一个固定的时间,则使得一些特殊情况难以处理,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难度和压力。在行政审判中,何为特殊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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