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条规定,被告在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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