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精通法律和医学知识的律师,可以在以下方面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疑答惑。
2.提醒和帮助当事人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当事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往往或者因为情绪激动而忽略正确的收集和保存,或者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在证据收集和保存中不得要领,本末倒置。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精确的服务,帮助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证据保全措施。
3.为当事人选择处理案件的最佳方式。律师在对案件的事实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对案件的性质做初步、客观判断,帮助当事人理智地对待纠纷,并未当事人解决和处理纠纷选择最佳的方式和途径。
一、如何理解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跟踪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对鉴定专家身份进行确认
入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故虽没有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过,但符合其他条件的,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候选人是由医学会进行审核,合格者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聘用期为4年。
2、选择鉴定专家,要求其保密或者回避
卫生部公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鉴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在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后,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向双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如果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严格监督技术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也可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鉴定会上,还有医学会参加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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