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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15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规定。

一、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婚姻是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两性符合结婚条件,自愿结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批准而结成的夫妻关系,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结成的共同生活的组织。家庭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主要包括父母、子女等成员。法律保护家庭是指法律保护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以及由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等。

母亲是指已生育的妇女,儿童是指少年儿童。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各项关系,以及母亲和儿童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二、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率,以适应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适应能力的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降低人口增长率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坚持少生、优生、优育,共同控制人口的增长。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国家的计划生育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计划生育的基本措施是,“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为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

三、抚养、赡养、婚姻自由

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外,本条还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其他几项具体的义务。主要有:(1)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即抚助养育,是指父母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照顾子女的身心健康,并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教育”是指家庭教育,即父母在家庭中有责任对子女进行德、智、体方面的基本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2)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照顾他们的生活的责任。(3)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其他任何人、任何组织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4)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虐待”是指在生活上、身体上、精神上对老人、妇女和儿童进行摧残和迫害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婚姻自由以及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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