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规定。
关于劳动者的休息权,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本条基本保留了1978年宪法的规定,同时对国家扩充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作了适当的修改。
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为了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也可以说是劳动权的一个方面。休息权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定时间参加文化和社会活动,丰富劳动者的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在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是通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从事劳动的时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所享有的暂离工作岗位,保留工资进行休息和休假的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除了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以外,本条还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这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享受休息权的需要,在生产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改善用于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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