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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宗教是人类特有的受有神论支配的现象,其主要特征是相信和崇拜超人的力量,如信神、信佛等。支撑宗教的观念是灵魂不灭论、神创论、天堂地狱论、善恶报应论等四大观念。宗教信仰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内心的信仰,包括对超人间力量的信仰和对宗教的特殊感情;二是宗教行为,包括做礼拜、祷告以及参加宗教仪式等;三是宗教结社,主要包括设立宗教团体和进行宗教团体活动等。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本条规定是对前几部宪法相关规定的总结修改而来的。这个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删去了前两部宪法中“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内容,因为只要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就包含了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内容。二是删去了有关“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内容,因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已经包含了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三是增加一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为在修改宪法时,有的意见认为,1954年宪法的规定易给人造成误解,即公民不信仰宗教是自由的,但由外在力量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也是自由的。因此,宪法在本条专门以另款明确规定了不得强制信仰宗教或者强制不信仰宗教的两个方面。四是增加规定第3款和第4款,即:“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增加规定第3款,主要是因为社会上有一些人利用宗教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损害公民健康,损害正常的教育制度,甚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增加第4款,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外国的宗教团体插手中国的宗教活动,干涉国内的宗教事务。外国的宗教团体和我国的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友好往来,但是不得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这样,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含义:(1)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公民有信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另一种宗教的自由;(3)公民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4)在同一宗教里公民有信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教派的自由;(5)公民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我国的宗教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宗教自由不得强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或者其他手段,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思想感情、经济待遇以及其他方式,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是有信仰、有组织、有秩序的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宗教群众在宗教职业人员的组织下,按照宗教教义所进行的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保护。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三,宗教独立自主。我国的宗教事业不与外国宗教发生组织上的隶属、经济上的依赖和其他形式的依附关系,不允许外国的传教士到中国传教,也不允许外国的宗教势力或者其他政治势力,对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进行干预和支配。

理解本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关于宗教和政治、教育的关系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宗教和教育的关系是,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宗教团体可以自己举办宗教学校,但是,宗教学校不得干预国家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政治和宗教的关系问题比较复杂,欧洲中世纪宗教改革运行中曾经提出政教分离的政治口号。而我国不存在政教不分的情况,不必提倡政教分离的口号。在实践中,我国的宗教经常从事爱国活动,本身就有政治意义。许多宗教界人士还是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或者政协会议的组成人员,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参政议政。所以,所谓政教分离的口号不适合我国。二是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问题。封建迷信是我国历史遗留下来的特有的社会消极现象,与宗教活动有很大区别,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但由于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比较复杂,界限不好区分,而且逐步取消封建迷信主要应当从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着手,单纯依靠法律予以取缔和禁止,有实际困难,所以宪法没有对封建迷信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宪法不禁止迷信活动,并不意味着迷信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实施犯罪行为的要负刑事责任。三是宗教和邪教问题。邪教活动不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邪教与宗教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邪教是以反人类、反社会、反国家、反政府为宗旨,前几年由李洪志操纵的在我国一些地区盛行的所谓法轮功,就是典型的邪教。对于邪教,国家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利用邪教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关于惩治邪教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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