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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12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是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由该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项进行审核,符合后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递;该局进行复核汇总后,向商标局转递。

二是商标局对商标申请审查。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名义、核定的商品类别、商标图样、证明文件、申请费的缴纳、书写格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果不符合,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如果符合则予以受理。

三是受理后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违反有关禁用条款,是否与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已先提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驳回;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四是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裁定不成立,则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编号,这时,申请人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注册后,便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成为商标专用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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