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情节,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可见,伪证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证人,还包括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非故意的行为不是伪证。伪证必须是出于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它与那些因为记忆模糊、表述不清等原因而不自觉作虚假证明,或因为认识能力、环境或疏忽大意作了错误的陈述、记录、鉴定、翻译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刑法》第305条对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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