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证、书证的调查,是法庭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庭出示,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对于不宜或不能拿到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应当出示原物、原件的照片、复印件。在实践中,辨认物证,核查有关书证,一般应同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结合起来,穿插进行。即讯问、询问某一问题或情节时,根据需要,即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这样做,可以使证据相互印证,达到调查与核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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