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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日期:2013-04-3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在财产分配以后,公司注销前,债权人才申报债权,此情形怎样处理?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9条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清算程序是公司终结的法定程序,所以,其一切行为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为合法,当然,如果未实际发放现金和实物的,仍可以对新的债权申报人予以补救,但如果已经分配完毕的,则不能再从债权人处追回,只能告知新的债权申报人,等待以其他债权或者资产予以清偿。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意味着只要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程序应当立即转为破产还债程序。如果资产大于债权,对所有债权人均可能实现清偿;如果债务大于债权的,则可能按比例清偿,甚至零清偿率,此时按公告时间申报债权非常重要,否则,将直接面临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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