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在财产分配以后,公司注销前,债权人才申报债权,此情形怎样处理?
公司律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9条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清算程序是公司终结的法定程序,所以,其一切行为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为合法,当然,如果未实际发放现金和实物的,仍可以对新的债权申报人予以补救,但如果已经分配完毕的,则不能再从债权人处追回,只能告知新的债权申报人,等待以其他债权或者资产予以清偿。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意味着只要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程序应当立即转为破产还债程序。如果资产大于债权,对所有债权人均可能实现清偿;如果债务大于债权的,则可能按比例清偿,甚至零清偿率,此时按公告时间申报债权非常重要,否则,将直接面临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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