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股份转让后,经查甲在成立公司时的出资有部分不实。请问:甲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实的责任应由甲承担还是由乙承担或者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应该由甲承担,但是出资不实的责任还要看向谁承担,如果是股东内部追究的话,甲承担就可以了,毕竟都是原始股东。如果是其他债权人追究公司的责任,因为甲的出资没有到位,其履行能力受到影响,那么原始的股东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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