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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危险活动行为人是否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规定了危险活动行为人或者危险物存放管理人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即受害人故意或过失。这种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以减轻或免除作业人的责任。

1.作业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

2.作业人尽到警示义务。如果作业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上述两项义务,则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也就是仍然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什么时候适用减轻责任,什么时候适用免除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故意或过失的程度而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来看,一般情况下,在受害人故意时,作业人可以免责;在受害人过失时,可以减轻作业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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