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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9次 [字体: ] 背景色:        

考虑到现实中,高度危险物有些情况下是由所有人占有的,有些是由所有人交由他人管理的,所以,相关法条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第一,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有关高度危险物的生产、储存和处置的安全规范,所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管或者处置其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抛弃或者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也包括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将抛弃的高度危险物妥善回收,防止损害扩大。如果遗失高度危险物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追查寻找遗失的高度危险物,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还要立即报告公安、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采取应急措施。由于高度危险物本身的危险特性,这里的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同时,考虑到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往往是违反有关安全规范,本身有过错,所以,这里确定的归责原则更加严格。

第二,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所有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其所有的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如所有人可能不具备大量储存高度危险物的条件,将生产所需的高度危险物交由符合条件的储存单位保管。有的因生产、经营需要将高度危险物通过运输交由他人占有、使用j管理人在这里就是指根据所有人的委托,对高度危险物进行占有并进行管理的单位,如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等。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妥善管理他人所交付的高度危险物。如果因为管理不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单位,并如实说明高度危险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如果所有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的管理人,或者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所有人即有过错。如果管理人抛弃、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所有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对内关系上,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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