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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对于双方续签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日期:2013-01-13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考虑。

当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此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成了用人单位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如果双方仍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要求将原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以支持。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从该合同签订时起计算。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是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符合上述条件后,才要求将原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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