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列置。原告在起诉时未将受托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要求原告将受托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作为企业法人的受托人已停业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原告将受托人企业的出资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诉讼请求的调整。很多案件的原告从保全诉讼利益出发,往往向有经济实力的被告提起诉讼,或者要求负有账户监管责任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的资金亏损赔偿责任,或者要求证券公司与受托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类情形,不宜简单地予以支持或者驳回,而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和具体情况向原告释明:在原告追加受托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基础上,要求受托人与证券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在受托人与证券公司均有过错的前提下,要求受托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通过行使释明权来调整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保证原告诉讼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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