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

日期:2012-08-1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在上述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应如何举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而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

笔者以为,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公告

该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2.公证

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没有公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银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其通过扣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仍应传达到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对所委托的第三人是否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相对人转达,以及是否转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权利人应负举证责任,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5.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

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的财产归企业法人所有、占有、处分或支配,并由该法人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不享有所有、占有、处分或支配企业法人财产的权利,且企业法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该上级主管部门不是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的特定相对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所指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权利人在向该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后,能够证明该上级主管部门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企业法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意思表示到达该企业法人时中断。

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用较大篇幅对诉讼时效中断、延长、时效利益放弃作了较为细致、明确的规定。下面笔者仅就几种典型情形,结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作进一步阐述研讨。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