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有何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8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分别涉及两个期间制度∶一是申请仲裁期间,即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请求;二是起诉期间,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
(1)超过期间的法律后果不同。超过申请仲裁期间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15日起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60日,只要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受理;超过15日起诉期间的起诉,即便仲裁申请未超过60日,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受理。
(2)期间的法律性质不同。15日起诉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60日申请仲裁期间则属于"特殊时效",为可变期间,起算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且可以发生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应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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