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在什么条件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二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即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没有争议,劳动者仅仅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优先选择向人民法院申清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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