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缪珵,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汪某自2014年开始在甲公司工作,进入甲公司工作时,汪某已年满44周岁,且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后甲公司与汪某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自汪某到公司工作后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甲公司及汪某本人对之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没有进行补缴。2020年6月,汪某年满50周岁,甲公司向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因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汪某认为,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甲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汪某经济赔偿金及相关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中,因汪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能领取退休金,故甲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享有的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故甲公司可以与汪某解除劳动关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为: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该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第二十一条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故在本案中,汪某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选择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系履行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汪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过错并不能归咎于甲公司。汪某年满44周岁时才至甲公司工作,甲公司在用工期间已经为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等社保,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故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均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将不会再招录35周岁以上的大龄劳动者,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龄劳动者的就业难度,不利于就业市场稳定。对于本案中的情形,劳动者要时刻关注自身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果存在单位不及时缴纳的情况,要及时催缴或者自己及时补缴,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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