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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虚开《收入证明》,要谨慎了!

日期:2023-08-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给员工虚开《收入证明》,要谨慎了!

案情简介

某员工于2016年11月入职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公司全面停业整顿,除留守人员之外,员工都离开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8日某员工离职。

2019年2月18日,某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月×2个月×2倍)。某员工主张其月薪为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月薪为9000元。

仲裁委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某员工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其月收入应以工资表的收入为准,仲裁委依据某员工提供的《收入证明》来确认某员工的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月并计算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员工在公司工作2年2个月,公司应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某员工,根据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1个月的工资表,某员工11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是5040.27元。

至于某员工提出其月工资收入应按9000元/月计算的问题。某员工该主张主要是依据其提供的《收入证明》,但综合某员工在庭审中确认的是其本人签名的收入情况来看,与其主张的9000元/月差距较大,不符合常理。公司认为该收入证明中的内容(含月收入)都是某员工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公司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比较客观、合理的,某员工提供的《收入证明》并不能作为某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依据。

由于公司不提供2018年2月的工资表,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出某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某员工的工资收入是5157.67元/月,与某员工前11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5040.27元基本相符,且因未能提供完整工资表的责任在公司,综合考虑某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其他11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一审法院确认某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57.67元/月。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给某员工经济补偿金为12894.18元(5157.67元/月×2.5个月=12894.18元)。

某员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月工资有误,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工资总收入都是9000元以上(底薪+绩效工资),并且提供的收入证明上有公司的公章,一审判决认定不能作为某员工的工资收入依据是错误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向某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某员工以其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工资总收入在9000元以上为由,上诉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2500元。因《经济收入证明》是开具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司抗辩称该收入是某员工为买房需要,请求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不是其实际领取的工资,理由较为合理,仅凭《经济收入证明》不能证明某员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9000元。

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某员工在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8年3月至11月的月工资分别为5087.13元、5087.13元、4977.54元、4975.96元、4975.96元、4975.96元、4953.00元、5154.98元、4952.97元、5157.67元、5157.67元。经某员工确认是其本人签名的工资为2018年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至10月这8个月工资,平均工资为5027.78元。对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这3个月工资,虽然某员工否认是其本人签名,但从这3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看,与某员工确认是其本人签名的其他8个月的工资收入基本相符,故一审判决认定该3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某员工的工资收入,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某员工上述11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40.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某员工于2018年12月18日离职,故应以某员工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但因公司未能提供某员工于2018年2月的工资收入,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出某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故一审判决从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按公司在起诉状中确认的月工资5157.67元作为计算某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

虚开收入证明的风险

小王贷款买房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根据银行的要求,小王向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证明的请求,公司觉得不过是小事一桩,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

过了不久,小王辞职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让公司目瞪口呆的是,小王转头就拿着收入证明向公司提出补足薪资的要求。

面对有备而来的小王,公司无比后悔当初为何虚开那份收入证明。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产生纠纷的案例。

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写得比实际高,而自身在工资管理方面不规范,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一旦产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则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收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最终只能吃哑巴亏,承担本不该承担的经济责任。

本案例中,公司虽委屈,但也并不值得同情,因为虚开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1

产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收入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出于好心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结果员工却拿着工资证明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或补缴社保。纠纷一旦发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有效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情况,那么收入证明就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员工补发工资,而且猝不及防增加了社保缴纳成本。

2

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将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银行根据这些收入证明为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贷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在做出虚假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性,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构成侵权。银行可能以侵权为由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3

公司日后办理贷款受限

很多公司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向银行贷款来维持公司的正常发展。一旦由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而进了银行的黑名单,那么对于该公司以后的项目贷款和融资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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