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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

日期:2023-08-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刘哲

目次

一、共同强化证据定案的指控观念

二、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新型检警关系

三、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明确要求。而办案需要用证据说话,证据是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笔者认为,可从指控观念、检警关系、办案模式三个基本路径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

一、共同强化证据定案的指控观念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首先需要强调证据定案的指控观念。所谓证据定案的观念到底是什么?其实就是证据在司法观念中的一种价值排序,也就是在效率、效果与证据存在冲突时,对证据作何要求。

证据定案是办案质量的基础,没有质量的效率谈不上是真正的效率,没有质量的效果更谈不上是有价值的效果。凑数办案相当多的就是证据上凑数。失去证据基础的案件就失去了办案的根基,这就是证据定案的真正要义。证据定案是确保案件能够经受得住检验的不二法门。没有证据的案件,即使一时办得快、办得好,都不过是空中楼阁。检察官应当将证据定案作为司法观念中第一顺位,这也是法律人的本分。

以什么标准来要求证据的充分性?自然是以审判的标准,这也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办案实践中,检察官有义务将法庭的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环节,从而将证据要求在庭前得以落实。绝大部分的证据收集工作是由侦查人员来完成,侦查行为决定了案件的基础质量,侦查人员能否强化证据定案的指控观念,是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落地落实的关键因素。新型案件的专业性对办案人员提出新的证据要求,需要检察官进行具体引导,告诉侦查人员为什么和怎么办,要进行个案、类案、证据收集方法论的引导。引导的过程也是一个证据定案指控理念的传递过程。

证据定案的指控观念需要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支持,以往检察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更多侧重于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落实方面,有必要围绕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发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传递证据定案的指控观念。同时加强证据领域的业务培训,尽可能创造检警培训机会,实现证据观念和证据知识体系的检警一体化。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证据观念并不仅仅是实体的观念,还要格外注意取证的过程,确保过程合法,符合程序正义原则。暴力取证、违法取证,即使获取了一些关键证据但也会因为证据合法性被污染,最终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因此,证据定案的观念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观念的统一。

二、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新型检警关系

在刑事办案模式的建构中,检警关系在整个刑事办案模式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都统一于指控这个大目标。

(一)配合

检警关系首先要讲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介入引导侦查的方式提出建议,使得打击的目标合法、合理。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发挥检察机关在专业知识储备和对法庭证据需求更加了解的优势,在证据收集方面提出精细化的意见。““捕诉一体””后,在审查逮捕前后的介入行为,必然会延续到审查起诉阶段,这些收集证据的建议直接影响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延押是否批准,起诉能否形成等实质性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建议是从整个控方的角度提出的,服务于整体目标。这种共同的压力形成检警合作的基本动力,即服务于指控。

新形势下,除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时发现某些犯罪线索之外,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等途径也能发现一些隐性犯罪线索。这些犯罪往往侦办难度大、专业性强,不易解决。检察机关通过数字检察工作,将各类案件数据信息整合之后,易发现一些更加隐蔽的犯罪目标和线索,从而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追查犯罪。这种新的合作模式,不同于以往立案之后的检察引导侦查,而是转变为检察引导立案侦查。在犯罪目标的选择和打击犯罪的方向上,检警之间有了更加深度的合作。

(二)制约

除了配合,检警关系还注重依法制约、监督。检察机关首先要严把批捕关、起诉关,依法充分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发挥好审前过滤和分流功能,公安机关则可以依法提请复议复核。在与侦查、审判机关的配合制约中,既要遵循一般、共性的法治原则与标准,又要坚持检察机关本身的价值判断。既要立足于完善和强化“捕诉一体”机制建设,加大侦查和指控犯罪的力度,又要理清批捕起诉与侦查职能的监督制约关系,特别是要严格依照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凡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坚决不批捕、不起诉,坚决杜绝以捕代侦、以捕代罚和以捕代控的做法,严格独立把好批捕关、起诉关。要树立源头就是底线的意识,符合立案条件才能立案、符合逮捕条件才能决定逮捕、符合起诉标准才能提起公诉,坚决防止因案件质量问题导致捕后作无罪处理、法院判无罪,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应严把案件质量的闸门,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将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机关:不按证据标准来就行不通,从而让侦查人员主动提高办案质量。

(三)监督

应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切实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职责,协调公检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商指导,跟踪督促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等等。在监督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坚决防止不应当监督而监督、应当监督而未监督、不当升格或者降格监督等情况发生。不能以诉权代替监督权,以制约代替监督;也不能以监督代替制约,不当干预侦查行为,影响监督效果。应当通过抓易出现问题的侦查关键环节,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工作。对于侦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刑讯逼供、隐匿证据、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问题的,应依法启动相应调查程序。

三、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

(一)全程化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就是不能走过场,避免构罪即捕、凡捕必诉。要全面彻底地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的实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从捕到诉连续进行审查,从制度层面为实质审查奠定基础。一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要更加充分,两次审查、连续跟踪将形成更加充分的证据认识,对证据把握更加全面;二是通过沟通、引导、审查,进一步增强检察官的亲历性,使其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更加了解,对案件吃得更透;三是从审查逮捕开始为出庭做准备,让指控犯罪更加自信,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能做到心中有数。由于““捕诉一体””,证据随时可以补充完善,故无须等侦查期限届满,就可以督促侦查机关依法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从而依法提起公诉,避免案件被无谓的搁置、办案期限空转,形成“成熟一个起诉一个、随时成熟随时起诉”的紧凑型审查节奏。笔者认为,这也是在抓实质,是从整个控方的角度实质化地把握案件的证据和节奏。

(二)立体化实质审查

检察干警应转变过去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尤其是口供的审查方式,而更加重视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运用,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做过有罪供述,就忽略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确定还应收集哪些物证、书证,只要具备提取和鉴定可能的,就应进行相关补证。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要注意录音录像内容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对有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面笔录不予采信。对于翻供、翻证情况,应认真审查其原因,积极查证翻供、翻证中提供的线索。对于口供的审查,不仅要关注有罪供述与其他有罪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还要关注无罪辩解是否有证据支持。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不仅要关注结论部分,还要审查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对于物证、书证的审查,不仅应审查其内容,还应审查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伪造、调换的可能。要重视对关键证据的复核。对于表现为“一对一”证据情况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应重新询问被害人、证人。对于案发现场及重要物证,应尽可能亲临现场亲自检查。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检察机关有条件自行侦查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还需要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三)以出庭为导向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需要有压力,而审查的真正压力来自庭审,如果案卷不看透,那在法庭上就是一场煎熬,指控过程和结果都不会理想。事实上,庭审压力实际上是一种压力的传导。庭审实质化要求出庭实质化,出庭实质化必然要求审查实质化,这是真实的压力传递链条。

司法亲历性的真正要求,不仅是形式上完成阅卷动作,而是要带着压力实质地完成阅卷背后的任务。审查是个技术活,是否真阅卷、实质阅卷,是一个良心活。出庭是阅卷质量最好的检验方式:用庭审的压力检验阅卷的成效,倒逼阅卷的态度与质量,实现阅卷与出庭的知行合一、厚积薄发。审查需要与出庭有机融合,如果说审查证据是每名检察官的必修课,那出庭就是检察官最好的老师。

审查是参与证据体系的建构。检察人员的审查不仅仅是熟悉和掌握证据,还要对证据链条的疏漏提出意见,推动完善证据体系。

在不断追求效率的前提下,检察官有必要检验一下证据基本盘是否牢固,因为证据是司法行稳致远的基石。须知,公平正义不分大案小案,讲证据也不分大案小案。对事实证据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办案模式,就是筑牢冤假错案的防溃堤,就是司法工作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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