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在登记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主张对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
(2022)最高法民终295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就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在登记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主张对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但就案涉法律关系性质可能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立案受理,并在受理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依法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之间就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在登记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当事人起诉主张对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但就案涉法律关系性质可能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立案受理,并在受理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对争议法律关系性质依法作出认定。就本案而言,根据中车世贸公司的起诉主张,其与锦州开发区管委会于2012年、2016年先后签订《投资协议书》《投融资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落款签订时间为2012年的《投融资建设合同》系于2015年倒签,《补充协议》签订于2016年。
中车世贸公司另主张,签订《投融资建设合同》和《补充协议》意在完善结算文件和付款流程,而非用于将来履行。锦州开发区管委会也已据此实际支付中车世贸公司部分款项。中车世贸公司现以锦州开发区管委会未按约付清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利息构成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可见,中车世贸公司主张案涉《投融资建设合同》系为结算投资而倒签,并非是用于实际建设工程施工的目的。所以,在相关事实未经审理查明的情况下,仅依据中车世贸公司起诉主张,并不足以认定本案争议即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以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车世贸公司的起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一审法院应在立案受理后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依法审理认定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作出相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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