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驳”还是“判驳”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对象是原告的起诉要件是否成立,还是其权利保护要件是否完备——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Ⅰ、《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为诉讼成立要件,系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若原告起诉不符合该起诉要件,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若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
Ⅱ、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其变更诉讼请求;如当事人经释明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在此判断基础上也应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形式认定当事人无诉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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