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引导被告人做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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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2018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案。
二、一审结果
被告人杨占华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死刑。
三、二审检察员明察秋毫
2015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中,银行卡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其经济状况分析,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从其手机通话记录看,杨占华与其供称是同案犯的罗时应仅联系一次,而跟周瑜联系非常频繁,初步判断杨占华可能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检察官反复审查了相关材料,发现周瑜在通话中指使杨占华放置毒品,并谈论毒品剩余情况。经再次提审杨占华,展示相关证据,杨占华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一审阶段之所以编造罗时应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虑其和周瑜二人是同乡,情同手足,想为周瑜隐瞒、承担罪责。
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占华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周瑜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认定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杨占华案与另提起公诉的周瑜案并案审理,重新作出判决。
五、重审一审结果
2015年1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占华无期徒刑。2017年9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六、本案对律师辩护的启示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占华死刑,杨占华说出实情后,法院改判其无期徒刑。由死刑到无期徒刑,改判幅度较大,并使杨占华得以保命。本案对律师辩护的启示是:
(一)律师应当坚守自己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坚守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应当引导被告人做出正确选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多种原因不愿意说出实情:存有畏罪心理,害怕说出来对自己不利,被加重处罚;或者存有侥幸心理,意图逃脱罪责;或者是包庇同案犯;或者是有人许诺好处,把责任揽下来;或者是担心打击报复等等。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多次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引导其说出实情。笔者在北京某区曾经办理过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在会见嫌疑人时问他是如何到案的,他说是去派出所的途中被抓的,我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确系如实供述,应当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降一档处理。
最高检公布的这个案例,二审检察员能发现被告人杨占华没有说出实情,我相信一审律师也发现了上述不合常情常理的情况,但最终没有说服杨占华供出同案犯周瑜,杨占华因揽责被处以死刑。
总之,律师应当告诉当事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让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引导其做出正确的选择。
结语
典型案例分享汇是由田帅律师发起,旨在为全国各地刑辩律师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公益平台。共话刑辩、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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