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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为什么要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呢

日期:2022-1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为什么要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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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想象竞合是实质上的一罪,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而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者交叉的情况。

那么刑法为什么要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呢?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有什么作用呢?

区分二者的主要作用,是考虑到这两者在处理的结论可能不一样,想象竞合是从一 重,几个罪之间必须比较谁轻谁重。而法条竞合原则上不需要比较轻重,只需要看谁比较特殊就优先适用谁。

所以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可能会出现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具体应该定哪个罪,这时就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通过放火的方式烧毁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张三既构成放火罪,又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你认为是法条竞合,就可以直接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罪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你要是认为张三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即是想象竞合的话,你就必须比较谁轻谁重,也就是说要比较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放火罪哪一个法定刑更重,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尴尬的局面,就是两罪的法定刑相同。

法条竞合的立法目的是特事特办,针对性很强,所以要优先使用,立法者规定了诈骗罪,立法者还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立法者作出这些特殊规定,是因为同样是诈骗的行为,主体不同,场合不同,侵害的客体不同就可能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立法者在作出保险诈骗、贷款诈骗时,一定也能意识到这些罪名也会触犯诈骗罪,这也就是典型的特殊法,一旦出现这类特殊法,就只能定保险诈骗罪,不能再返回去定诈骗罪了。

更为关键的是,比如信用卡诈骗罪也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数额,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至少是5000元以上才可定信用卡诈骗罪,而诈骗罪3000以上即可定罪,那么如果张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了4000块钱,将如何处理呢?可以定什么罪呢?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信用卡案件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三种行为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恶意透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视具体情况以诈骗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论处。

此时是不构成犯罪,还是按照诈骗罪认定呢?

同理,贪污罪也可视为诈骗罪的特别犯,贪污罪入罪最低数额是3万,诈骗罪是3000,如果张三贪污2万元是否可以构成贪污罪呢?如果不能,是否要退一步定诈骗罪呢?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答案是否定的,就是张三不构成贪污罪,同样,张三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4000的行为,最终也是无罪,是不可以退回去再定一般法的。

因为法条竞合除了有特别法规定的以外,都是要特别法条优先使用,如果不满足该特殊法条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立法者眼中,该行为未达到特别法条所要求的危害性,所以不可按一般法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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