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判断以借为名的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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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借款还是索贿,我们要根据具体案情审查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真实合意,而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对发生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要结合双方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查证。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借款发生前后是否发生了相应的履职行为,这些都是审查与认定时应予关注的重点。
虽然不能仅凭书面借款手续区分合法借款与受贿犯罪,但是没有书面借款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系受贿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正常的民事借贷尤其是金额较高的借款,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记载有借款双方名称、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要素的借条不可或缺。对没有借条的所谓借款关系,要收集、甄别相关证据认定这种借款的真实性,重点是审查认定借款双方的言词证据,并综合其他方面的要素予以综合性的判断。应该有借款手续而没有借贷手续,或者借贷手续也是虚假的,出借方不敢或不愿追偿,通常可以认定借方具有不归还的故意;如果有借贷手续,还要看账目上是否有反映,如果注明当事人借款挂在往来账上,就不能认定索贿;如果没有注明,而以假工资单、假发票等冲抵了这部分资金,这就较为清楚地说明投资方已不要当事人还款,而当事人又没有明确提出还款的问题,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有索贿的意图。
借款的用途是真实存在还是虚构,是用于弥补一时的资金短缺还是放作闲置抑或投资生息,是借款人本人支配使用还是给其他特定关系人,均是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的重要情节要素。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为名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将借款给其有关的特定关系人购房或者投资,并且出借人对此均主观明知,该借款的真实性显然存疑。
此外,判断借款还是索贿,还要看有无还款行为、催款行为。对有无还款行为不能机械认定,要充分考虑到还款行为的发生时间,系全额还是部分还款,已还款项占全部借款的比例等客观情况。如果借贷时间较长,“借方”有能力偿还而故意拖延不偿还的,可以认定为无归还意图;如果“借贷”数额巨大,“借方”家庭正当的经济来源不足以满足偿还需要的,可以视为无归还能力。仅归还少量借款的,并不能表明借款人有全部归还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全部归还借款的,如果归还时间系在有关组织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其还款的真实意图也有待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研判。正常的借款关系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往往会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当面催要。如果出借人从未催要,则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证言分析判断该借款的真实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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