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审判人员哪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
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该怎么追究其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判决书产生笔误的,法院应当将补正错误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
五、公务人员办错案件,追责任有时间限制吗?
公务人员办错案件,追责任基本上没有时间限制。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在中央政法委对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提出明确要求前,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在一些法院颇具雏形,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责任终身制适用于各自省属范围内的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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