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的区分及其对认定股权归属的作用
裁判要旨: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虽然受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目标公司投资,但受托人并未以委托人的名义投资,而是以自有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并将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且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了目标公司的管理,履行了股东义务并行使了股东权利,则不应认定该股权归委托人享有,而应属于受托人享有。在此情形下,即使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昊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博智资本基金公司、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欣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宏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昊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德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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