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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予补偿,但违法建筑除外

日期:2022-10-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予补偿,但违法建筑除外。

按照我国房地一体化的原则,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也相应地转移给国家所有。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给予补偿,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原则,国家应当对征收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的除外。

要点索引:韩延斌、王林清等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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