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违法建筑,又称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违法建筑并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就必然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而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而不能由司法机关来确认,故人民法院对此不应受理。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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