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或毁损,其建造人或管理人请求保护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对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有权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拆除、毁损违章建筑是违法的行为。虽然在违法建筑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其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还是需要保护的。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审理要求:
首先,保护的不是作为不动产建筑的价值,而是作为建筑材料的动产的价值。
其次,如果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则对于违法建筑建造人的利益则不予保护。
最后,关于违法建筑的建造费用,即附加在损坏的违法建筑上的工人的工资等投入能否获得保护,应该权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侵权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如果侵权人非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因为,这种情况下涉及对于违法建筑的保护和“侵权人”行为自由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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