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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日期:2022-10-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我国物权法体系规定的物上请求权主要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此,《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对于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违法建筑的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则应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见仲伟珩:《从违法建筑的法律定位分析违法建筑纠纷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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