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行政诉讼流程 >> 行政诉讼

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日期:2022-03-30 来源:- 作者:-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无法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6日,某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李某某的房屋,2015年4月27日,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某房屋程序违法。李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某区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李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某区人民政府就涉案房屋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涉案房屋被拆除已灭失,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李某某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要求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据此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因强制拆除已毁损灭失,且涉案地块已经纳入征收范围,涉案房屋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原审对李某某主张的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但李某某仍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法院应当依法通过判决赔偿金等方式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仅以恢复原状诉请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李某某诉请,确有不当。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