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债权实现时零对价回购,应为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某酒店公司诉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观点】“名股实债”的判定: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到期零对价回购股权等情况相结合,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及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股权受让方与出让方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仍由出让股东负责管理,受让方如收到股权收益应支付给出让股东,出让股东无论是否得到股权收益,应当定期、按时、定额向受让方支付利润收益,双方约定当受让方借款收回时,由出让股东零对价回购股权。此时,股权受让方并无买入案涉标的股权并承担相应股权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为相关借款提供“股权让与担保”,此时应当以借贷关系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非股权转让关系。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效力等。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债权实现时零对价回购,应为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某酒店公司诉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观点】“名股实债”的判定: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到期零对价回购股权等情况相结合,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及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股权受让方与出让方约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标的股权仍由出让股东负责管理,受让方如收到股权收益应支付给出让股东,出让股东无论是否得到股权收益,应当定期、按时、定额向受让方支付利润收益,双方约定当受让方借款收回时,由出让股东零对价回购股权。此时,股权受让方并无买入案涉标的股权并承担相应股权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为相关借款提供“股权让与担保”,此时应当以借贷关系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非股权转让关系。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判断股权转让效力等。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