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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拍卖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日期:2021-04-06 来源:— 作者:—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对拍卖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拍卖股权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判断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同等条件”等具体规则应参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案情简介

一、2016年4月7日,建银投资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请执行生效仲裁协议。被执行人李萍、李莉持有小马欢腾公司66.67%的股权,其余33.3%的股权由李明持有。

二、2016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金燕为小马欢腾公司的股东,原登记在李明名下股份归金燕所有。判决生效后,金燕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亦未在法院拍卖过程中向北京三中院申报其股东身份,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三、2017年9月1日,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了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定于2017年10月2日10时至2017年10月3日10时对66.67%的股权进行司法拍卖。

四、2017年10月3日,竞买人冉腾公司购得66.67%的股权,拍卖成交记录显示该拍卖无优先购买权人。2017年10月16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裁定书,确认上述拍卖股权归买受人冉腾公司所有,并办理了变更手续。

五、金燕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北京市三中院裁定驳回。金燕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复议法院北京市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定,以拍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判断通知、交易条件应根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而不仅仅是《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网络司法拍卖的“通知”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金燕未主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实务经验总结

对于涉及股权拍卖的优先购买权,应根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而不仅仅是《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判断是否满足优先购买权通知与同等条件的要求。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复议法院北京市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金燕与小马欢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其不得对抗第三人。金燕主张在北京三中院拍卖涉案股权时其应当为外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北京三中院在拍卖涉案股权前,进行了工商登记查询,并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规定发布了拍卖公告和竞拍须知,符合法律规定。金燕的主张不符合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案件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燕等仲裁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复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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