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杰,最高检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三高检察官、法学博士
来源: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4月(司法实务版)
摘 要:基层人民检察院编研报送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熟悉指导性案例要求,选择确立类案适用规则或者总结相关检察工作方法的案例予以报送。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具备案例意识,善于发现、乐于总结、勤于思考,夯实案例指导工作基础。案例撰写应当体例规范,行文简明、准确。针对存在的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拓宽渠道、加强制度建设、业绩评价引导等方式,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研报送工作。
关键词:基层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素材 案例意识 编研报送
全文
基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是案例指导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是发掘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源头活水所在。构建中国特色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基层人民检察院办案一线检察官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不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好的案例。上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精神及实践办案需要,对案例进行编研后,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反馈办案一线,供办理类似案件参照适用或者参考。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努力,形成“案件办理——案例发现——案例编研——案例发布——案例应用”的良性循环工作机制。为了推动这一工作,笔者试对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编研报送工作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言。
一、什么样的案例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素材开展研究
基层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大量案件,但显然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对每个案件都以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开展研究。那么,哪些案件能够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开展剖析研究,并层层上报,最终成为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呢,对此, 可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本义入手开展探析。
2019年4月最高检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 条规定,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3)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4)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规定相对原则,如果对其予以具体解读,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指导性案例应当确立类案法律适用规则或者总结可推广、可复制,具有创新性的检察工作方法
指导性案例应当提炼类案适用规则,这是指导性案例区别于其他典型性案例、参考性案例或一般性案例的显著特征,也是《规定》中提出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更明确的说法。提炼类案适用规则,就是说针对相同类型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规则,作出了统一明确的回答。换言之,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出类案可以参照适用的规则,后续同类型案件遇到相似问题时,就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予以办理或解决。与指导性案例提炼类案适用规则相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的很多案件,办案效果不错,也准确适用了法律,但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应用,或者说根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有之义,运用简明的法律适用方法,例如三段论式的法律演绎推理方法,就能够得出比较明确的法律适用结论。这些案件,可能办理效果很好,案件办理的程序合法, 也没有明显瑕疵,但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对类案的指导价值不大,就没有必要作为指导性案例素材予以报送。实践中,这种案件数量较大。从以往工作情况看, 各地检察院向最高检报送的指导性案例素材中,很大部分案例属于这种情况。
什么样的案例可谓较好地提炼了类案适用规则呢?对此,可以举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张四毛盗窃案”(检例第 37号)予以说明。
该案办理主要涉及域名定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网络时代,该类案件较为常见多发,类似案件多次见诸报道。相同案件办理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最高检通过调研,选择“张四毛盗窃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实际上通过这一案例提炼了一条比较明确的规则, 即“盗窃域名构成盗窃罪”。类似盗窃域名的案件办理,都应当遵循该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这一规则。
当然,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不仅明确类案办理涉及的法律适用规则问题,还涉及到检察工作中有效工作方法的总结、推广、应用问题。就工作方法而言,主要是指应当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检察工作中可推广应用,并且具有创新性的工作方法。
(二)指导性案例应当没有明显的瑕疵
有些案件在办理中,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情节没有查清,案件办理存在较大的瑕疵,这些案例不宜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当然,受制于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或者其他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完美无缺的案例在实践中常常很难找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如证据收集不够全面,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不够充分, 个别次要的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清等各类瑕疵。对这些次要的瑕疵,可以采取客观辩证的态度,如果通过编研、把握,能够弥补瑕疵,并在弥补后不影响整个案例基本事实的认定和主要证据的把握,在定罪量刑或者法律适用上没有明显“硬伤”的,仍然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素材进行收集和加工。
(三)指导性案例应当从发生法律效力且没有舆情风险的案件中选取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都是公开发布的,这就决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 “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一些从反面起警示教育作用 的案例,可以作为典型性案例在检察系统内部发布, 但不宜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最高检发布的指导 性案例,应当有利于宣扬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 职责,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决策实现的过程;应当 能够展现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履职过程。案件办理的结果,应当能够获得社会各 界的广泛认可,能够有力促进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指导性案例应当契合主题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应当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检察工作发展方向制发。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后,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指引检察工作重点领域和新兴方向。从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开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一般都有明确的主题,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正当防卫法律适用、虚假诉讼、行政检察、涉农检察工作等,都涉及到与检察重点工作或者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关注最高检每年年初制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确定的主题及时选择相关案例开展研究。
结合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的特征,概言之,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向上级检察院报送指导性案例素材时, 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该案例应当能够澄清或说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疑难、模糊、歧义之处, 同时又应当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的涵摄之内;(2)该案例应当在某一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了某一类多发性案件或新型疑难案件或在法律适用、程序应用上具有疑难性和典型性的案件,值得思考总结;(3)该案例能够提炼出某些适用于类案的规则或在检察机关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上具有典型性;(4)该案例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符合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没有舆情风险;(5)该案例应当能够反映检察机关秉持的客观公正立场和现代司法理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职能作用。
当然,实践中也有办案人员反映,自己办理的都是一些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涉及金额较小,处理也较为快速的“小案子”,没有多大的分析价值,不能形成很好的案例。对此,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有待纠正, 概言之:“不要小看小案子”;“小案子里有复杂深刻的法律关系”“小案子能够反映大的社会治理问题”。实际上,小案子中往往蕴含的法律关系是某一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或者小案子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并不简单。还有很多情况下,透过小案子,能够反映大的社会治理问题。对这些“小案子”,如果认真思考,也可能会发现其具备很多“闪光点”,或者具备指导性案例的特征,就可积极挖掘报送。
二、基层检察院如何发现指导性案例素材
具体工作中,基层检察院一线办案检察官如何独具慧眼发现好的案例素材呢,结合思考,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一)在办案中具备案例意识
案例研究与办案工作密切联系,案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回馈和反哺办案工作。案例研究要以精益求精的高质量办案工作为基础。这就要求一线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一开始就应当具备案例意识、精品意识。以“求极致”的工匠精神,把案件办好。同时善于将动态的案件演化为优秀的案例产品,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对办案中如何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如何实现“三个效果”最优化等问题,勤于分析,善于总结。检察环节前联侦查,后接审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的指控与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对办案工作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如果检察环节能够以负责、专业的态度予以审视,则最可能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瑕疵和失误,也最有可能把案件办精办好,为案例研究提供扎实的基础,避免因为办案中的瑕疵致使一些好的案例素材无法报送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因此,具备案例意识,就要求在办案中严把事实、证据关,以极其认真负责的专业态度做好办案工作,办好案件并同时积累案例。
(二)善于、乐于开展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本质上是总结、反思方法在办案工作中的运用。反思总结是新旧嬗变的进步阶梯。只有不断反思总结,才能不断改进和提升工作。基层一线办案检察官提出,办案任务重,忙于办案而没有时间开展案例研究。司法改革后,一线办案检察官办案压力很大,时间精力上的困难是实际的。但“磨刀不误砍柴工”,走得再匆忙,也应当抽时间慢下来,回头看一看,想一想,以严肃的态度和反思的精神剖析自己办结的案件,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案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和优化办案质量、办案水平。基层人民检察院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开展案例研究,直接从案例研究中总结经验,并将其运用于办案工作,能够最便捷地将案例研究成果应用于提升办案水平。就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办案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来说,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基层办案检察官实行司法办案“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一般来说,除重大疑难复杂或某些特殊案件外,部门负责人或检察机关院领导一般不在办案过程中对检察官办理的具体案件发出指令和签发文书。但案件办结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一种“解剖麻雀”的态度,将案件放在“聚光灯” 或者说“显微镜”下,以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点评不足,提出改进方向,归纳选择优秀案例予以研究后向上报送。这些工作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精神要求,更能够通过案例研究的形式,加强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对办案质量的审查把关,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综合分析,同时也有利于在总结分析中“传、帮、带”,实实在在提升办案检察官的业务能力。
(三)整合全院力量开展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工作带有综合性和全局性。基层人民检察院重视案例研究,能有效带动和提升全院业务工作, 能有效促使各个部门,特别是综合部门从事调研工作的同志和办案部门同志一道,从不同的角度,反思总结本院业务工作得失。可以说案例研究是抓业务、抓调研工作的有力抓手。检察改革后,基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整合。按照最高检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专门开展调研工作的部门或者专职的调研专干。但是,从调研情况来看,从事调研工作的同志往往反映,基层调研工作无从下手,研究理论太空,写各种文字材料,又干了办公室的活。调研工作难以找到有力抓手,影响工作积极性。但实际上,案例研究搭建了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与办案工作连接的最好桥梁。通过案例,可以有效提升调研部门与办案部门同志共同开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积极性。如果能够以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为抓手,调研部门同志与办案部门同志共同开展案例研究,就能搭建全院共同开展检察研究的大调研工作格局。这既能够让调研工作找到更多实践素材,又能使调研成果直接服务应用于办案工作, 让调研工作找到存在价值。同时,也解决了办案部门同志办案任务繁重,难以系统性开展案例研究的实际困难,可谓调研工作与办案工作相互促进、相互融合, 双赢多赢共赢的有效途径。
(四)善于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好的案例
当前,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大都由案管部门负责,但市县检察院案管部门与研究室一般都进行了合并。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综合业务部门的同志最有条件发现好的案例。如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好的案例,就可以调阅卷宗,认真分析,加以总结,上升为案例素材开展研究。
(五)善于从案件数量变化中发现好的案例
数字最能反映问题。案件数量的变化,往往反映案件发生情况的波动,反映了检察工作重点领域和工作方向的调整及需要注意的动向。从数量变化中可以看出哪些方面的检察工作需要运用案例的方式加以引导。一方面,如果某些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说明这类犯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有必要制发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法律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某一类犯罪数量在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段内发生较大变化,说明这类犯罪是当前治理重点,有必要着力研究,从中往往能发现指导性案例素材开展研究。
(六)从媒体报道及社会关切中发现案例
媒体报道代表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媒体报道的案例往往是需要重点关注并予以回应的案例,也可能是在情理法处理方面存在疑难,具有特殊性,需要关注对待的案例。对于媒体报道的案例,要体现出敏感性。如果《检察日报》等媒体对本院某件案例进行了报道,从事调研工作的同志应当及时查阅案卷,对案件予以分析总结。
三、如何规范编撰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
基层人民检察院选择到好的指导性案例素材后, 应当按照指导性案例体例予以规范编撰。是否能够规范编撰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直接关系报送的备选案例是否能够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最终发布。就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来说,《规定》第3条规定:“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部分。”
其中,“标题”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为使案例叙述清晰,同时保持案例必要的严肃性,对当事人姓名,包括单位名称等,一般不宜以过多的英文字母或甲乙丙丁来指代,当然,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其他特殊考虑则除外。
“关键词”是指导性案例涉及重要的问题和核心观点的概括,是应用指导性案例时的查找索引,是要旨核心观点的提炼。对一个指导性案例的关键词,一般可从案件涉及的性质,案件适用中最关键的问题等角度予以提炼。如对刑事类指导性案例,一般可以从案例涉及的罪名、案件办理中实体、程序方面最关键的问题等角度予以提炼。关键词一般不宜过多,以 3 至 5 个为宜。
“基本案情”是简要案件事实。基本案情一般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叙述,但也可以有适当的背景性铺垫,并作适当的剪裁编辑。在叙述基本案情时,应当体现出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案情叙述应当客观中立,不宜使用过多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案情叙述还应当注意与案例提炼的要旨和总结的指导意义相照应。
“要旨”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要旨是类似案件办理应当参照适用的“司法规则”。“要旨”应当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清楚类案办理应当遵守的规则。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的要旨具有“准司法解释”的作用,这就决定了要旨应当简洁明了,一目了然。要旨不能重复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不言自明的道理,不能是案例引言,不能是案例办理效果的宣扬,也不能过于拖沓。
2019 年,最高检修订《规定》时,将指导性案例原有的“诉讼过程”修改为“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做出这种修改, 是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原有指导性案例“诉讼过程”过于简略,难以体现检察履职情况和履职特色的缺憾。因此,“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是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工作情况的集中体现,是新时期指导性案例着力体现检察特色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编制指导性案例中需要重点归纳总结的部分。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着重反映指控证明犯罪过程或者检察机关对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作用。就指控证明犯罪过程来说,应当围绕庭审进程,体现出控辩双方观点的针锋相对,概括叙述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运用证据揭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过程,对辩方的观点,应当有重点地予以选择提炼,并有针对性地回应。指控证明犯罪过程应当集中,有层次感, 事实证据结论相结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则应当反映案件查办过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应当反映检察机关对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开展调查核实、诉前程序以及提起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指导意义”是“要旨”的支撑和展开,是整个案例的升华和深化。“指导意义”既说明“要旨”,同时又应当围绕“要旨”而深化。指导意义应当立足案例回应类案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指导意义总是要抓住案例的“闪光点”来展开。何谓“闪光点”,就是该案例的特别之处,对其他案例具有借鉴指导之处,案例的创新之处。“指导意义”一般从程序、实体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立足案例回应类案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引导办案人员领会和运用“要旨”办理案件,发挥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工作开展的功能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导意义”是对“要旨”提炼规则的展开论证和说理解释。一般来说,指导意义不应当再就案论案,而是应当立足案例,超脱案例,高于案例。
此外,就行文风格来说,指导性案例结构行文应当简明准确规范。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有限的篇幅内说清楚案件办理情况的全貌。案例的情节往往是极为复杂的,这就决定在案例叙述时,要注意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在案例叙述时,要注意根据不同类型案例选择不同的叙述方式。对刑事类的指导性案例,要注意突出校核一些涉及到定罪量刑、诉讼期限、举证质证的细节性问题。就民事、行政类案例来说,要注意提炼主要的法律关系,凸显主要法律关系,避免法律事实的叙述过于繁复;或者涉及到的案件事实线索多头并进,让人读来一头雾水。就公益诉讼类指导性案例而言,应当注意办案环节的把握,避免使公益诉讼案件的叙述,变成了一个“事件”。
就案例的语言风格来说,指导性案例的叙述应当力求简明、准确、规范。简明就是要删繁就简,清晰明了;准确则要求法律术语使用准确;规范要求指导性案例的用语,符合法律要求。从以往工作情况来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书的写作可能比较具体详细,然而,如果要上升为指导性案例,则应当对文书中的语言叙述风格进行必要的凝练整合,严谨规范。
四、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例编研报送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从当前工作情况看,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案例编研报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例如:认识上存在偏差。一些检察机关将案例研究工作视为“软任务”,案例指导工作总体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又如,案例素材搜集存在“临时突击”现象。目前, 由于备选案例收集主要渠道是通过上级检察院下发通 知要求各地检察院报送,各地接到通知后临时搜集整理案例,这种突击性的行为不仅难以挖掘优秀的备选案例素材,而且每次搜集都费时费力。再如,案例报送审查把关质量不高,案例撰写不规范,基层人民检察院报送给上级检察院的各种案例,上级检察院开展研究后,总发现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难以符合指导性案例发布要求。上级检察院常有“难为无米之炊” 的浩叹。而调研中,基层人民检察院则多有反映,最高检及上级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高度重视,但作为基层办案检察官,却不知如何发现好的案例素材。很多时候,基层人民检察院天天跟案件打交道,但对选择哪些案件开展研究并及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素材报送, 心中无数,报送的渠道也不够畅通。等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对加强指导性案例素材编研报送具体工作措施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提升认识
基层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案例研究中的前线和基础作用,将指导性案例素材报送与加强对典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起来,强化案例研究,着重通过疑难复杂案例的筛选、梳理,总结、发现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以指导本地检察工作有效开展。
(二)拓宽案例来源渠道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构建跟踪法律适用热点疑难问题的机制,特别是针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加强案例总结,采取更多措施,定期收集总结指导性案例素材。利用各种院内资源,采取灵活形式,搭建调研部门和办案部门共同开展案例研究的平台。还可引入高校等智库力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总结,拓宽畅通案例研究渠道。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好的案例素材,要勇于、乐于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指导性案例报送渠道。
(三)加强案例报送等工作制度建设
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素材编研报送工作。对办案部门,应采取多种渠道调动报送案例的积极性主动性。应当明确将案例筛选作为各个业务部门的常态化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在本院内或联合本地区其他检察院共同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并通过宣传扩大影响。在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中,可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相关制度、理论及编研报送规范方面的讲授研讨。
(四)探索将案例编研报送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基层人民检察院意愿,在全面调研后,可考虑将报送案例编研报送及采用情况列入业务部门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计入员额检察官办案量予以考评,还可将是否被办理的案件能够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作为员额检察官晋升的依据指标之一,如此可提高业务部门选编案例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建立案例指导工作发布和研究平台,形成研究案例良好氛围
案例指导工作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案例指导研究相关的平台载体。从实践看,案例研究相关成果不少, 其中的优秀成果亟需平台转化,从而可以被更多的办案人员分享。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形式多样的案例研究、学习、讨论平台,加强案例编研报送的相关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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