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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刑事研究

刑事诉讼非羁押监管中新技术的运用

日期:2021-04-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罗关洪:刑事诉讼非羁押监管中新技术的运用

2021年4月17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暨“新技术与刑事司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西南民族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承办。

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共百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论坛对外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5000余人次。

论坛围绕“新技术与刑事司法”这一主题,较为深入地研讨了“新技术与刑事证据”、“新技术与刑事侦查”、“新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等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以下是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关洪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我是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关洪,受检察长杨堰宁同志的委托,与在座的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同仁们,共同交流“刑事诉讼非羁押监管中新技术的运用”,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年初,高检院在全国部分检察院开展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有效路径”试点改革工作,彭州市检察院是试点院之一。今年1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在雅安市召开工作推进会,我也参会并有幸聆听了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的观点,这篇文章也借鉴了韩教授的部分观点,在此表示感谢!

我汇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近年来犯罪结构变化情况及总体趋势;二是审前羁押的弊端及降低审前羁押的困难;三是新技术在审前羁押替代监管中的具体应用;四是用好审前羁押监管新技术措施的相关思考。

高检院在全国推行降低审前羁押试点改革的重要原因,是基于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即传统重罪案件比例逐年下降,诈骗、危险驾驶等非传统暴力犯罪逐年上升。2021年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犯罪结构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审前羁押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从彭州市检察院的办案数据看,也与高检院统计数据一致。我们逮捕类型案件中重罪占比也呈下降趋势,批捕的罪名多为普通刑事犯罪,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占比达90%以上。

关于审前羁押的弊端及降低审前高羁押率的困难。羁押的弊端:一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和开展国际司法协作。二是不利于犯罪预防,容易带来交叉感染强化犯罪心理。三是不利于涉罪人员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四不利于涉罪人员履行家庭义务增加国家财政负担,据有地方的检察机关统计,发现羁押成本每人每年7500元到15000元不等,羁押的人数越多意味着政府财政负担越重。如果涉罪人员没有被羁押,不但可以节约钱数开支,涉罪人员还能就业,自身还能取得收入,维持家庭正常的开支,所以说不羁押好处是很多的。五是不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阻碍司法文明进程。

建设一体化的智慧云监管平台,可满足相关司法需求。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有:方便司法办案人员询问,查清犯罪事实,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防范逃避侦查审判,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范重新犯罪危害社会等。所以,及时掌握涉罪人员行踪和位置,保证其传唤时能按时到案,是办案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那么,借助互联网定位、电子手环、手机APP、移动终端、预警信息平台等,能够保证前述司法需求得到实现。社区矫正机构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多年前已经普遍适用电子监管措施,司法部还制定了相关应用技术规范等。这些先进技术措施,可以借鉴和应用到诉前羁押替代监管性措施中。电子腕带与移动终端可优势互补,体现人性化的司法理念。

运用审前羁押替代监管新技术措施应辩证把握的重点问题。第一是我们认为新技术措施应用可形成有力震慑,防范犯罪和及时发现犯罪。一旦新技术赋能的智能化监管措施实施到位,涉罪人员的行踪在办案机关的适时掌控之下,尤其是其再实施犯罪时必会重新思考相关后果,这是电子监管的优势,实践中多数试点地区采取电子监管措施后,并未出现想象中的再犯罪数量激增的情况。第二是强化相关改革措施,在地方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公检法司协同整体推进,就审前羁押来说公检法均可涉及,司法行政机关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电子监管方式可以借鉴。第三是检察机关应对非羁押监管新技术措施的推进起主导作用。高检院明确提出要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针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前承公安机关后接法院,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审前羁押涉及公检法职能职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转变司法理念,积极推进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具有独特优势。第四是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坚持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第五是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用好新技术措施的有力保障。第六是配套建立集体决策和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再补充一点,就是说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还是不羁押,最关键的问题是,能不能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不羁押又重新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会不会反过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从试点经验看,有地方的检察机关对1500人采取技术性的监管措施,而逃避审判的仅2人,但很快被逮捕归案。所以,在审前非羁押的措施当中采用新技术,比如说浙江省检察机关研发的非羁码,还有电子定位系统等,可以应用到审前羁押监管替代性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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