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釆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最常用的两种形式:(1)口头形式,这种形式方便、简洁、明了,但是也难以保留,比较随便,不正式,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2)书面形式,就是将所有的内容记载于一定载体上,便于保存,比较正式和清楚,可以避免日后纠纷。另外,法律也承认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是指通过做出某种行为而非语言从而法律推定其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沉默是指什么都不做,法律就推定其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有的方式在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釆用,但是法律规定了特定形式的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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