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哪些条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其事务而受益的人为受益人。根据本法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一般来说,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而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
三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例如,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长成熟了,甲外出未归,邻居乙雇工将其瓜从地里收回,防止瓜腐烂在地里。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青年志愿者为孤老院打扫卫生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青年志愿者为孤老院打扫卫生,既不属于合同约定义务,也不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其属于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也不构成无因管理。类似的行为还有:(1)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2)履行宗教性质的义务。如佛教教徒自愿为佛庙添香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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